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、放款,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,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。

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,能够吸收活期存款,创造货币,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。正是这一点,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,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。因此,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。

我国商业银行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,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要求。

第一,在所有制结构上,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,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。

第二,在现阶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(以下简称《商业银行法》)的规定,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,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,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。

第三,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,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,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,通过增收节支,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,为国家增加积累,壮大自身实力。

第四,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。

第五,实行风险管理,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《商业银行法》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。

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

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,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。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,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,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。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,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。

由于设立的时间和背景的不同,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立,机构重迭的问题相当普遍。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都设在北京,按照省级区划设立一级分行,省内各地级市,包括省会城市设立二级分行,以下设立县支行。这样,往往是在同一城市里,同一家银行既有省分行,又有市分行。1998年,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一级分行和省会所在城市分行实行合并。除中国农业银行外,其他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逐步撤销了一些重迭的、长期亏损的基层机构,以逐步实现精简人员,节省开支,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。

近几年,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迅速,逐步突破了区域限制,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。其中,发展较为迅速的有招商银行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。

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划分,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行。

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,近年来,各商业银行进行了不断的改革。2000年,国务院成立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;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健全董事会,完善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。

1996年,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。1998年,各商业银行建立了授权授信制度。授信制度是指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,各分支行的经营能力和实绩,确定其信贷权限,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。授信制度是指根据客户企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,确定对企业的信贷额度,包括贷款、开立信用证和提供担保等信用项目总额,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,商业银行可以随时满足客户提出的授信要求。

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

根据《商业银行法》规定,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:吸收公众存款,发放贷款,办理国内外结算、票据贴现,发行金融债券,代理发行、兑付、承销政府债券,买卖政府债券,从事同业拆借,买卖、代理买卖外汇,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,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。近年来,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呈现多样化,如银行卡业务的推广,汽车、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,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开办等。